******服务中心工程)剧场内集成项目EPC答疑回复
项目名称:******服务中心工程)剧场内集成项目EPC
项目编号:A************1
一、答疑内容
质疑事项1:
3.1.2设计资质要求:投标人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资质要求不合理: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不合理,本项目明显是一个舞台设备采购安装和声学装饰项目,资格要求建筑资质,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 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本项目属于文化行业,明确不属于建筑行业,违背了《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整治内容第四条: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中“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要求这一项。从以下两个划分表可以看出所需资质为建筑行业资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附表: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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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21-1: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
附件1:
序号 |
行业 |
备 注 |
( 一 ) |
煤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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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化工石化医药 |
含石化、化工、医药 |
(三) |
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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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电力 |
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 |
(五) |
冶金 |
含冶金、有色、黄金 |
(六) |
军工 |
含航天、航空、兵器、船舶 |
(七) |
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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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商物粮 |
含商业、物资、粮食 |
(九) |
核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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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电子通信广电 |
含电子、通信、广播电影电视 |
(十一) |
轻纺 |
含轻工.纺织 |
(十二) |
建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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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铁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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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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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水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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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民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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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市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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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农林 |
含农业、林业 |
(十九) |
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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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海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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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
建筑 |
含建筑、人防 |
质疑回复1:
本项目按照4星级宾馆标准建设,根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涵盖“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等内容;其中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包含灯光、音响、广播会议系统工程;舞台设施系统工程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更可承接全行业各等级工程设计业务。二者均能充分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故本次招标资质要求未排斥潜在投标人,亦未超出项目实际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质疑事项2:
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拟任设计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和建筑设计或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含高级);此要求违背了《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整治内容第四条: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中“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要求这一项。 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这一条。
质疑回复2:
本项目按照4星级宾馆标准建设,且为市重点项目。项目涉及多专业团体协作,要求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及高级职称,是为了确保项目能如期完成的前提下需其具备综合管理能力,故本项目资格要求基于工程安全性、技术复杂性及法律责任归属设定,与招标项目特点及实际需求高度关联,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设置不合理条件的情形。
质疑事项3
安装调试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须具有国家事业单位或权威机构(非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性机构)颁发的声学设计工程师证书或弱电系统工程师证书;请明确是哪些国家事业单位或权威机构!
质疑回复3
由于本项目灯光、音响、声学等多个领域的专业技术支持,因此在招投标法允许范围内要求提供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证书和音响工程(高级)资格证书等证书,意在证明参与投标者具备这样的能力,属于合理的技术门槛。该证书为行业内普遍认可的技术能力证明,并非协会和学会颁发的。本项目要求的技术证书系为保障剧场各项指标达标(如观众席声压级≥98dB,混响时间),相关证书培训内容包含剧场灯光、音响、声学设计。
“国家事业单位或权威机构”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国家事业单位或权威机构”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机构(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等);省级以上住建、人社部门授权机构(如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证的工程技术人才评价机构等******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如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等)。具体哪些是国家事业单位或权威机构请自行查阅。
质疑事项4
10.132.本厅堂依据甲方要求,严格按照声学计算方式及计算依据使装修混响时间达到1.0~1.2s的指标,提供混响时间计算表;
鉴于招标文件未对投标人的装饰装修资质、声学专项设计能力及相关经验作出明确要求,在缺乏专业资质与技术储备的前提下,投标人难以科学、准确地完成混响时间的计算与验证工作。因混响时间计算涉及建筑声学理论、装饰材料吸声特性、空间结构设计等多维度专业知识,若无相应资质及实践经验支撑,计算结果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建议资格要求中增加装饰装修资质要求及类似项目经验,以保证设计的准确性!
质疑回复4
本项目现有资格条件及技术评审机制已充分覆盖声学设计、装饰装修技术能力要求(设计负责人、安装调整负责人、技术团队配置等),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公平性与必要性原则。
质疑事项5
2.2.2(2)1.投标人获得(AES)银牌及以上质量奖项证书,得2分。2.投标人获得省级及以上十强工程商奖项证书(与音箱、灯光、LED 大屏等行业相关),得1分。3.投标人获得省级演艺设备行业先进单位的得1分,市级的得0.5分,最多1分。
(AES)银牌奖项(音频工程学会颁发)、十强工程商奖项证书(慧聪网颁发)、演艺设备行业先进单位奖项(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颁发),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将这些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实质上构成了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此类奖项认定存在地域局限性与行业排他性,可能导致具有同等履约能力的投标人因未获取特定奖项而被排斥,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质疑回复5:
本项目按照4星级宾馆要求建设,为市中点项目,专业性要求较高。上述奖项均未设置“特定行政区域或行业”门槛,所有奖项均可通过公开渠道自主申报,不存在“仅限特定企业”的排他性,此外奖项加分总分仅占评分的4%,为择优性非准入性条款;评分规则未排除无奖项但具备同等技术能力的投标人可通过技术方案、团队配置等其他评分项获得竞争力。
质疑事项6: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人,联合体任意一方)获得省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诚实守信单位的得2分,获得市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诚实守信单位的得1分,最高得2分。(须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和证书颁发部门印发的文件扫描件或网上截图)。同上,此证书为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协会颁发,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总设置的以特定行政区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这一条。
质疑回复6: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需满足“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或综合评价最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明确支持在招投标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鼓励“守信激励”,故本项目诚信评分条款以择优为目的,奖项设置具有开放性和普适性,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立法初衷(防止地域/行业保护)无实质冲突。
质疑事项7: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人,联合体任意一方)自2020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合同额不低于900万元人民币的类似工程业绩(含舞台机械、灯光、音响及会议等系统综合集成,不含临时演出场所的项目),每个得2分,最高得4分。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人,联合体任意一方)自2020年1月日以来,具有一项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低于7000 m2或单项合同额不低于2500 万元的公共建筑施工工程总承包(EPC)项目业绩(工程内须包含声学或建声相关的建设内容),每有一个得1分,最高得1分。
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需提供2020年1月1 日至今,单项合同建筑面积≥7000 m2或合同额≥2500万元,且包含声学/建声建设内容的公共建筑工程总承包 (EPC)项目业绩作为加分项。该要求存在两方面问题:其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的规定,此类业绩设置将建筑面积、合同金额与特定工程内容捆绑,可能排除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但未承建大型EPC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其二,本项目预算规模超5000万元,却将业绩门槛(且为建筑总承包)设为2500万元,同时设备类工程业绩要求仅为900万元,不同业绩标准的差异化设置,与项目实际需求缺乏合理对应关系,显失招标条件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涉嫌为特定组合的联合体(如音视频专业企业与建筑企业联合体)量身定制。上述条款可能导致招标活动偏离公平竞争轨道,建议重新评估业绩设置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评分办法对“类似工程”的定义未覆盖项目核心需求(缺声学装饰装修部分),涉嫌以不完整的内容限制投标人竞争。
质疑回复7:
本项目为舞台设备集成与声学装饰工程,涉及协调舞台机械、声学装修、智能系统、红色教育等多专业交叉施工,预算的50%,符合行业同类项目常规比例。此项要求基于技术必要性、规模适配性及行业通行标准设定,立在体现投标潜在供应商能力,不存在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的情形,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公平竞争原则。
质疑事项8:
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设计方(若为联合体投标)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承揽过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及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25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设计业绩(合同内容须包含声学、光学或建声相关的设计内容),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1分。
本项目为舞台设备采购及声学装饰装修工程,此处一致要求7000平方米公共建筑设计业绩,项目总投资在25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设计业绩,跟建筑设计一点关系都没有,对舞台专业承包商形成不合理待遇,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议删除。
质疑回复8:
要求潜在投标人具备公共建筑设计业绩,是为验证其具备大型空间结构设计能力,跨专业协同经验(建筑、声学、机电),确保声学改造不破坏建筑安全性;避免设备安装与建筑规范冲突,本项目设计业绩要求基于技术复杂性与风险控制需求设定,与舞台设备采购及声学装饰工程的专业融合性高度相关,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质疑事项9:
评分因素设置不合理
根据本招标文件前附表招标范围(本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EPC),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技术培训、竣工验收及后期服务、协助业主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等内容。)及详细项目需求内容,本项目应定性为较大的设备采购集成安装项目,而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前附表中关于技术部分的评分标准全是围绕着施工组织方案和设计方案方面的主观性评分因素。决定本项目的成败的最关键的因素是设备的品质、设备的兼容性和品牌知名度与公信力,设备的选型及集成能力,而评分标准中没有相关因素方面的打分分值,所以本招标项目打分办法设置不合理。结合相关类似项目的其他公开招标项目的打分办法(网上很多类似项目的评分办法可查),本项目评分办法有涉嫌为特定组合的联合体(如音视频专业企业与建筑企业联合体)谋取中标量身定制。
质疑回复9:
本项目招标文件已向全社会公开,未设置任何限定联合体成员数量、股权结构的排他性条款;现有评分标准下,纯设备供应商(与设计/施工方联合)、综合性工程企业均有机会中标,取决于技术方案优劣,无单一类型企业垄断优势,评标办法严格遵循EPC模式特点及法律法规要求,技术评分条款的设置具有合理性与公平性。
质疑事项10:
机械部分的推荐品牌北特、漾金、大江、炬晨、瓦格纳比罗,这些都是机械集成厂家,而机械除了电机、减速器、变频器等其他都是现场制作,本项目推荐品牌是否合适?
质疑回复10:
本项目推荐品牌条款旨在保障设备性能与工程安全性,且已通过开放性设计满足安全性能后允许等效替代,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公平竞争原则。投标人可选用非推荐品牌,与其相近且质量性能相等或优于的产品,但需提供技术偏离表、检测报告及兼容性说明。请自行阅读招标文件并充分理解。
质疑事项11:
剧场灯光系统部分灯光控制台推荐品牌 ZHLED、禾林森、KESHILONG、EK,这些皆为鲜为人知的小众品牌。
尤为值得警惕的是,上述品牌所采用的控台多为对Avolites、MA 等知名品牌的仿制品。这类高仿控台在稳定性上存在极大隐患,极易在演出过程中突发故障。一旦演出期间灯光控制台出现状况,灯光切换延迟、汤景无法按时转换等问题便会接踵而至,严重破坏演出节奏,甚至可能导致演出中断,给观众带来极差的观赏体验,对演出主办方的声誉也将造成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在灯光系统的心脏部位,建议采用在剧场剧院中广泛运用的品牌。灯具推荐品牌方面,也是以上几个品牌,建议使用在剧院成熟广泛运用的珠江、浩洋、彩熠等品牌,不要用小众品牌;
质疑回复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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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推荐品牌仅作为“技术性能对标基准”,投标人可选用非推荐品牌,与其相近且质量性能相等或优于的产品,但需提供技术偏离表、检测报告及兼容性说明。
如EK为国际知名品牌,在专业灯光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拥有较高的国际知名度,并非贵单位所说的小众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六章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营造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具体请仔细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详细内容。
本项目推荐品牌条款旨在保障设备性能与工程安全性,且已通过开放性设计满足安全性能后允许等效替代,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公平竞争原则,请自行阅读招标文件并充分理解。
质疑事项12:
推荐品牌档次参差不齐,差别较大。
1)剧场音频系统推荐品牌为Meyersound、WhaleAudio、ANOWE 、zentone、L-Acoustics、KV2、MasterSolo,在剧场剧院成熟运用的品牌有Meyersound、L-Acoustics为进口一线品牌,具有多年良好的口碑和众多成功的案例。而WhaleAudio、ANOWE、zentone、MasterSolo不知名品牌,尤其 “ANOWE”网上查询不到品牌的信息、产品及应用案例,产品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2)无线话筒的推荐品牌也存在类似问题。 Sennheiser、AKG 、SHURE 作为知名进口品牌,在专业音频领域久负盛名。但AKG较少应用于剧场剧院场景,其产品特性可能不太适配这类场所的特殊需求。而 MIPRO 、WhaleAudio属于不知名品牌,与前三者相比,它们在品牌影响力、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上,档次相差甚远。价格方面,知名品牌与这些不知名品牌的同款功能产品,差价近10倍之多。如此悬殊的差距,却将它们并列作为推荐,实在让人难以理解。这不仅可能误导采购者,更可能因选用了不适合的产品,导致剧场演出时声音传输不稳定、音质不佳等状况,严重影响演出效果。
3)其他系统的推荐品牌就不一一举例了;
质疑回复12:
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推荐品牌仅作为“技术性能对标基准”,投标人可选用非推荐品牌,与其相近且质量性能相等或优于的产品,但需提供技术偏离表、检测报告及兼容性说明。本项目推荐品牌条款旨在保障设备性能与工程安全性,且已通过开放性设计满足安全性能后允许等效替代,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公平竞争原则,请自行阅读招标文件并充分理解。
质疑事项13:
参数方面:
总体扩声部分中“须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有CNAS、CMA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为非常不合理的规定,因在扩声领域,国际品牌产品一般是通用CE认证,国内产品通用是3C认证,且扩声系统设备中要求参数有该CNAS、CMA认证的设备,在推荐品牌里找不到三个同时能满足的,品牌推荐与所要认证要求相悖,严重怀疑是排他性要求。此外,国内外扩声设备参数等信息,在全球可访问的唯一官网上或打印的彩页信息会有厂家的公开说明,也能得到厂家承认的售后保障,特别是有争议时可追诉。再者,该招标文件中存在较多参数要求不合理或多余的要求,若为了这些本就不合理的参数要求,投标单位还需找到相应的产品参数去 找 CNAS、CMA 标识的检测报告认证,完全不合常理,其中列举不合理参数要求 如下:
1)序号1线性阵列全频扬声器技术参数要求疑问如下:
①“1、低音:≥10mm钕磁单元×1”该参数明显要求过小,仅为入耳式耳机喇叭单元尺寸,用于线阵列扬声器低频单元为明显错误!
②“2、高音:≥2 只钕磁单元,窄缝隙路径波导式耦合压缩号角≥2个;”该号角参数为某一品牌产品独有参数,具有明显的唯一排他性!
③“7、声压级:低频≥129dB峰值/123dB 连续,高频≥136dB 峰值/130B连续”该参数低频与高频声压级相差7dB,高低频声能量严重不均衡,会导致音箱重放时高音能量特别大,造成扩声出来的声音比例畸变,非高保真还原,音质大打折扣;此外因为扬声器作为一个整体重点应关注整单只扬声器的声压级而非分开高低频单元声压级来作为评估整个扬声器声压级的好坏标准,且市面上大多 数厂家扬声器产品是只标注整体的声压级的,因为厂家在消声室测量数据时也是 按整个扬声器平均声压级来评测的,至于整个频段的声压级数据会在频率响应曲 线中表现出来,而且扬声器频响曲线一般有规定±3dB 范围,而招标参数要求的高低频声压差7dB显然已超出该范围,若按招标要求选品只能是品质差的产品。④ “8、覆盖角度(水平×垂直):≥100°×5°”该技术参数要求是不合 理的,因为没有限制最大覆盖角度,会使得投标单位可选超大覆盖角度的扬声器,比如可选取120°×40°甚至用常规点声源音箱拼成线声源组合,但此组合没有考虑音箱间两两耦合问题,声干涉问题严重!
⑤“9、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需求,所采用的音箱外形尺寸要在(高×宽×厚):310mm(±10)×530(±10)×150mm(±10);”该参数要求单只扬声器尺寸偏差范围只有±10mm,由于线阵列音箱组合吊挂还需调整两两之间的组合 角度,根据声场均匀覆盖,整组线阵是像“香蕉J”型安装的,若现场实际情况所限,招标应提出要求是整组扬声器的限制尺寸,而非单只音箱只允许1厘米的差距,且在推荐品牌里也找不到三个同时能满足该尺寸要求的产品,则该参数可 视为某一品牌产品独有参数,具有明显的唯一排他性!
⑥“10、1-9项为主要参数,须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有 CNAS、CMA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因上述几点已严重不合理情况下,再要求对其认证完全没 必要,因认证机构只对送样的产品部分参数数据负责,但是否适合在该剧场中使 用并无说明,故建议取消使用检测机构认证,进而采用全球通用的EASE声场模 拟软件,针对该剧场进行声学3D 仿真模拟分析,模拟结果应符合剧场类扩声项 目国家标准GBT 28049-2011《厅堂、体育场馆扩声系统设计规范》文艺演出类一级标准的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该标准也是全国剧场类项目建成后的一般验 收标准,故招标对此项要求很有必要,EASE声场模拟分析报告能很好地证明投 标人选择的产品满足项目扩声使用国标要求,以保证日后验收合格。
⑦“11、工作环境:正常工作温度:-5℃~+40℃,正常工作湿度:20%~90%RH。”由于剧院为室内场所,安阳地区冬/夏是有供冷/暖的通风空调系统的, 冷热天气必定开启,那扬声器工作状态也一般在常规合适的温度,且厂家也建议 在适宜温度下运行,-5℃或+40℃为极端温度,该温度下不建议产品运行,容易造成设备故障,故该参数要求为不必要标准!
2)序号3超低频扬声器,5、频率范围(-10dB);优于或等于28Hz-350Hz;
6 、频率响应(±3dB):优于或等于28Hz-300Hz;应该没有音箱的低频下限在 -10dB 和±3dB时候都在28HZ;
3)序号4和5辅助扬声器:其一,7、因装修环境要求隐藏式安装,一般要求扬声器尺寸较小能暗藏,应该是要求不超过暗藏的开孔尺寸,而非该参数要求 的偏差范围±10mm, 那投标单位选取更小的比如比招标要求尺寸-20mm 的产品 其实是更合适暗藏安装的,但会被认为不满足要求,所以该尺寸参数要求不合理。其二,9、须提供设备的清晰照片不得网上下载这个不合理,国际品牌产品是全球销售的,都是从唯一官网下载厂家的图片和参数等信息,且官网信息才能得到厂家承认的售后保障,特别是有争议时可追诉;
4)功率放大器不小于4.3寸触摸控制屏此参数有唯一性,市面上只有极少 数产品能满足条件,且在推荐品牌里也找不到三个同时能满足该要求的产品,则 该参数可视为某一品牌产品独有参数,具有明显的唯一排他性!
5)序号11数字调音台, ★8、额定增益:小于或等于±0.5dB;★9 、增益限制的有效频率范围:小于或等于±1dB;这种参数没见过,在小于或等于的情 况下还可以偏离;
6)序号11和12数字调音台为主备调音控制系统搭建,但2张调音台明显 是两个不同品牌产品,使用不同品牌的调音台在信号处理特性有差异也不能同步 主备,采用不同的通信协议,这可能导致它们无法直接与同一系统的前后端设备 进行无缝对接,主备调音台输入必须增加模拟音分设备,走线繁多配线麻烦,为 传统模拟主备调音台不得已的做法,(建议采用同品牌数字调音台配备可内置音 分功能的接口箱,通过数字网络信号到主备调音台,就可以减少大量的模拟走线和音分设备,减少成本,且数字调音台直接可调用接口箱口配线直观简单),此 外在主备系统中不同品牌的调音台无法能起到两台调音台镜像工作,实现不了两 台调音台完全联动,这会导致在出现突发情况时无法保证备份调音台能及时接替 工作,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启用备份系统,如主台故障断开后需人工手动切换到 备台控制,会导致演出中断(演出事故)且切换后声音质量会有较大差异,也限制整个系统的功能扩展和集成能力,日常的维护管理也麻烦。
7)序号16数字音频处理器是否必要?由于序号7、8、9的每台功率放大器 均 要 求 具 备 4 进 4 出 DSP 处理功能,已很好地对音箱进行处理,再配置4台 序号16数字音频处理器,纯属多余浪费;
8)序号18主备自动切换器是否必要?由于序号7、8、9的功率放大器已要 求“具备模拟信号及 Dante 、AES 数字信号输入,信号可自动切换,实现输入信号热备份”,该参数是非常适合主备调音台输出到功放的主备信号切换,即主调 音台数字输出到功放,备份调音台模拟输出到功放,主数字信号断了功放可自行 切换,根本无需要求3台序号18的单纯模拟方式切换的主备自动切换器,搞到 系统变更复杂,纯属多余浪费;
9)序号22,48路跳线盘,都啥年代了还用得上这种跳线盘?现在都是光纤 网络等数字信号连接方式,根本就不需要接插拔线了,用跳线盘是在模拟调音台 的时代;
10)序号27无线话筒只要求手持2只,没对拾音方式(心形/超心型/全指 向等)和传感器类型(动圈/电容等)进行相关要求,对产品选型不利,反而领 夹/头戴和其他有线话筒参数要求繁多
11)序号56扬声器,2、功率:≥500W-1000W(8Ω);同序号11。
12)序号58、59功率放大器,3、频率回应:20Hz~20kHz<±0.25dB;同 序号11。
质疑回复13:
本项目技术条款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应与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制定,所有参数均基于剧场声学性能、设备安全性与兼容性需求设定,不存在排他性倾向。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推荐品牌仅作为“技术性能对标基准”,投标人可选用非推荐品牌,与其相近且质量性能相等或优于的产品,但需提供技术偏离表、检测报告及兼容性说明。请自行阅读招标文件并充分理解。
质疑事项14:
一、招标公告和评分办法严重违规
本项目的招标公告以及评分办法,完全背离了国家相关规定。招标作为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机制,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以保障各方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然而本项目的相关操作未能满足这一基本要求,极大地损害了招标活动应有的公信力。
二、设备参数设定违反法规,产品品质和价值与预算严重不符,涉嫌套取巨额国有资产。
在设备参数的设定环节,招标参数体现的产品品质、价值与招标控制价严重不符(根据招标文件参数和评分办法前附表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要求,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基本范围已经框定在4480万-4690万之间,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的产品品质和价值与预算严重不符),涉嫌套取巨额国有资产。而且招标方指定 了推荐品牌,并将检测、检验报告与特定品牌挂钩,此行为明确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该条款严禁限定 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旨在营造一个开放、公的竞争环境,促使各类企业凭借自身实力参与市场角逐。而本项目的这一做法, 人为地为其他潜在供应商设置了不合理的障碍,严重限制了市场竞争,可能导致 优质产品与服务因品牌限制而被排除在外,无法为项目所用,最终影响项目的整 体质量与效益。
三、系统设计及设备选型不合理
从系统的先进性、可靠性、可拓展性、安全性设计和设备选型来看,存在严 重的不合理。 一个科学合理的系统设计,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实际需求、场地条 件、预算限制以及各类设备之间的兼容性与协同工作能力。但在本项目中,所呈 现的系统设计和设备选型方案未能做到这一点,不同设备在性能、规格、适用场 景等方面未能实现有机匹配,可能导致系统运行不稳定、功能无法充分发挥,甚 至在使用过程中频繁出现故障,增加项目的运维成本与风险。
综上所述,为确保本项目能够顺利推进,达成预期建设目标,强烈建议对本项目的招标流程、系统设计以及设备选型重新进行全面的论证与设计。通过严谨、规范的程序,重新审视项目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合理选择设备,以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与高质量交付。
质疑回复14:
本项目设备参数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以项目技术需求、安全标准及行业规范为唯一依据设定。招标文件未限定特定品牌、专利或供应商,允许投标人提供与其相近且质量性能相等或优于的产品,但需提供技术偏离表、检测报告及兼容性说明。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二条,“套取国有资产”需满足“虚构项目、虚增价格、恶意串通”等主观故意要件,而本项目参数要求经专家多次论证,确认其与剧场声学性能、设备安全性的直接关联性;预算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设备采购单价参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同类产品历史中标均价核定,项目建设程序经多部门审核批准,未发现违规行为;所有技术参数及预算数据可公开溯源,接受社会监督。
本项目招标活动始终恪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全社会监督。请贵方依法行使权利,避免以主观臆测替代法律事实。任何试图干扰招标秩序的行为,均将受到法律严惩。
本次招标资质要求未排斥潜在投标人,亦未超出项目实际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联系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梁峰
电 话: ******
******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磊
电 话:******
******事务中心
监督部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
联系人:梁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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