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鹏质疑复函〔2025〕1-14号
各投标人:
我司于2025年4月27日收到以现场递交形式递交我司的《关于低值易耗物品采购的质疑函》(以下简称《质疑函》)收悉,该《质疑函》就“低值易耗物品采购”(项目编号:LGDL******44)”的招标文件(评标信息)进行质疑。经采购人确认,就有关质疑答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1的问题及答复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事项1:
评审因素有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对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1. 招标文件评标信息“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评分内容“投标人所投以下产品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直接接触皮肤类);1、医生服(医生工作服);2、护士工作服(包括上衣+裤子);3、病人服(包括上衣+裤子);4、医用洗手衣(包括上衣+裤子);5、床品(被套、枕套、床单(笠))。全部提供得100%分,提供一个得20%分。”此项评审因素限定具体品项名称,有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对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企业在认证************有限公司”设******有限公司”。相关证据如下(附件1):。2.招标文件评标信息“生产质控设备”评审内容“考察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生产设备情况:1)电子天平;2)拉力试验机;3)能量色散X荧光光谱仪;4)显微镜;5)微波消解仪;6)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7)实验用通风柜;8)紫外可见光光度计;9)耐洗色牢度试验机;10)耐摩擦色牢度测试仪;11)耐黄变试验箱;12)升华(热压)色牢度试验仪;13)耐磨试验机。全部具备得100%分,具备任意11种(含)-12种(含)设备项得70%分,具备任意8种(含)-10种(含)设备项得40%分,具备任意6种(含)-7种(含)设备项得20%分,少于6种(不含)设备的不得分。(二)评分依据:1.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自有设备提供①购买设备发票复印件或国税局官网查询截图;②设备在投标人或所投标产品制造商工厂的照片予以佐证,否则不得分。2.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如是租赁的设备,提供①设备出租方购买发票;②设备租赁合同及租赁发票;③设备在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工厂的照片,否则不得分。3.设备在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厂房的照片拍摄要求:①设备在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注册场地实际使用环境的实物图片,每种设备须拍摄不少于3张照片【含一张设备品牌型号的图片、一张设备在投标人或所投标产品制造商厂房展示的整体外观、一张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自有员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手持公司标识牌与设备的合影】;②照片上至少包含拍摄时间和定位地址等信息,照片不得经过任何修图处理(如PS合成、裁剪)。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承诺与声明,保证所提供的生产质控设备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如有造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5.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提供设备材料造假,采购人有权追回货款、解除合同,中标人需向采购人赔偿损失。6.设备名称可与“评审内容”要求的名称不完全一致,但使用用途需一致。(如名称不完全一致,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注:未提供证明材料或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清晰导致专家无法判断的,不得分。”此项评审内容要求提供的“生产质控设备”均为面料测试设备,此项目并非检测类项目,设置众多仅可用于测试面料的测试设备,而并非制造的生产设备,与项目需求和实际特点不相适应。同时此项评审因素对评分依据描述的过度清晰和过度要求,如要求“法定代表人或者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代理人与设备得合影”、“照片上至少包含拍摄时间和定位地址等信息”等,设置众多限制性条件,显然过度要求,存在明显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指向特定供应商,几乎******有限公司”依然满足。相关证据如下(附件2):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七十一条
附件******有限公司”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附件******有限公司”在其它项目提供部分设备情况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质疑人向我公司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
问题一、评审因素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中限定具体品项名称,认证品项存在指向性。
回复:本项目“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评审因素中只要求了产品型号及产品成分须与招标需求及投标人报价的型号、成分一致,并未强调产品名称必须与评审因素中的名称完全一致。投标人提供用途及功能一致的同品类产品均认可。例如:评审因素中“病人服(包括上衣+裤子)”投标人可提供与“病人服(包括上衣+裤子)”用途及功能一致的同品类其他名称产品,如:病号服、男病人服、女病人服、儿童病人服、VIP病人服、CVC棉涤病人服上衣+CVC棉涤病人服裤子、纯棉病人服上衣+纯棉病人服裤子、涤棉病人服上衣+涤棉病人服裤子、男士套装、女士套装等等。
问题二、关于“生产质控设备”与项目需求和实际提点不相适应问题;同时此项评审因素对评分依据描述的过度清晰和过度要求问题。
回复:1、为了更好的从源头控制产品的品质,避免采购的产品出现成分、密度、克重、有害物质、色牢度等品质方面的问题,本项目“生产质控设备”评审因素中设置了相关设备设施,例如:拉力试验机(主要测试布料和成品的断裂强力,通过测试断裂强力,减少因面料撕裂等问题导致的服装提前报废,从而保证整个产品系列的质量稳定性)、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分解芳香胺染料及邻苯增塑剂等致癌物质的检测)、能量色散X荧光光谱仪(成分分析及检测)、微波消解仪(面料成分分析前处理)、实验用通风柜(面料质量测试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的净化)、紫外可见光光度计(成分含量分析检测)、耐洗色牢度试验机(洗涤过程中的颜色牢度性能)、耐摩擦色牢度测试仪(摩擦过程中的颜色牢度性能)等等;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和实际需要息息相关。
2、生产设备仅体现供应商的产能,而检测设备则反映其对产品质量的自主把控能力。设置检测设备加分,符合“价宜质优”的采购需求和目标。
3、评审因素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财政局在公开平台发布的同类型医疗机构采购医用织物类项目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可知,医用被服类项目常出现“疑似造假”、“疑似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良情形,本项目在评审因素中细化证明材料、加强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把控有利于保障项目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本质疑1事实不充分、本质疑事项1不成立。
法规政策和法律文件依据:
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1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6条等政府采购规定的精神,为实现项目目标,从项目需求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设置与本项目履约能力保障等相关的商务条款。
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采购人履行下列职责:(三)提出政府采购需求并确认采购文件。
4、《采购文件》中有关“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评审因素的规定:(一)评分内容:投标人所投以下产品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直接接触皮肤类);医生服(医生工作服);护士工作服(包括上衣+裤子);病人服(包括上衣+裤子);医用洗手衣(包括上衣+裤子);床品(被套、枕套、床单(笠))。全部提供得100%分,提供一个得20%分。(二)评分依据:1)投标人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扫描件及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认 e 云)(******/CertECloud/index/index/page)查询有效的截图,原件备查。2)所投产品型号、成份(允许在招标技术要求标准基础上±5%)须与认证证书的型号、成份(允许在招标技术要求标准基础上±5%)一致。3)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投标填写型号与认证证书型号不一致(如投标时未填写型号,或填写的型号为定制等情形)视为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的不清晰导致专家无法判断的,不得分。
二、关于质疑事项2的问题及答复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事项2:检测报告要求设置不合理,特意设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关于检测报告的描述要求“(1)提供检验机构在CMA资质认定范围内出具的检验报告。(1)提供检验机构在CMA资质认定范围内出具的检验报告。(同一项货物的所有须检测的参数,须体现在同一份检测报告中;同一个检测报告编号只能在一个产品中使用,如用在多个产品检测报告无效)。(2)投标人提供的检验报告如超出了签发该检验报告机构CMA认定资质而需要分包给其它具有CMA资质的检验机构检******管理局官网查询截图,同时须提供分包单位出具的带有CMA标志的检验报告,未按要求提供不予得分,原件备查。(3)提供检测报告(包括分包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检测机构合法官网的查询截图(检测机构官网须为合法备案的网站,网站上标注的备案号须为出具检验报告的检测机构所备案登记,官网可下载检测报告电子档或官网二维码下载),同时提供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检测机构备案号查询截图,截图上的网站需与检测报告查询网站一致,未按要求提供或不符合不予得分。”以上要求,属于增加潜在投标供应商的负担,所设置要求过于复杂,增加投标难度,设置隐形门槛排斥潜在供应商。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就已经符合要求,再要求潜在供应商提供分包单位出具的带有CMA标志的检验报告过于苛刻,另要求检测机构官网可下载检测报告电子档,与国家相关管理办法规定不相适应,明显属******有限公司”已满足情况下设定的特定要求。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七十一条2.《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质疑人向我公司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
1、采购需求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财政局在公开平台发布的同类型医疗机构采购医用织物类项目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可知,医用纺织品类项目常出现“疑似造假”、“疑似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良情形。本项目在采购需求中细化证明材料、加强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把控有利于保障项目顺利进行。
2、本项目采购的货物所需的对应生产面料为本项目潜在投标供应商采用的一般性通用生产面料,且与之对应生产面料取得带有CMA标志的检验报告只需5个工作日完成和取得,并无特种要求。要求潜在投标供应商提供相关对应生产面料取得带有CMA标志的检验报告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
3、为优化营商环境,涉及相关检验报告的要求已做了相应的优化调整。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二)》。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2部分不成立。
法规政策和法律文件依据:
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1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6条等政府采购规定的精神,为实现项目目标,从项目需求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设置与本项目履约能力保障等相关的商务条款。
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采购人履行下列职责:(三)提出政府采购需求并确认采购文件。
4、《采购文件》中关于检验报告的要求:(1)提供检验机构在CMA资质认定范围内出具的检验报告。(同一项货物的所有须检测的参数,须体现在同一份检测报告中;同一个检测报告编号只能在一个产品中使用,如用在多个产品检测报告无效)。(2)投标人提供的检验报告如超出了签发该检验报告机构CMA认定资质而需要分包给其它具有CMA资质的检验机构检******管理局官网查询截图,同时须提供分包单位出具的带有CMA标志的检验报告,未按要求提供不予得分,原件备查。(3)提供检测报告(包括分包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检测机构合法官网的查询截图(检测机构官网须为合法备案的网站,网站上标注的备案号须为出具检验报告的检测机构所备案登记,官网可下载检测报告电子档或官网二维码下载),同时提供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检测机构备案号查询截图,截图上的网站需与检测报告查询网站一致,未按要求提供或不符合不予得分。
三、关于质疑事项3的问题及答复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事项3: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对中小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评标信息“资质证书”评分内容:(4)投标人提供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包含医用服装的制造及销售),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暗含营业收入等指标,在营业收入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另该项属于设置“投标人信誉”评分项,与评标************有限******有限公司”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查询截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5.《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附件******有限公司”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查询截图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质疑人向我公司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
为优化营商环境,涉及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具体内容已做了相应的优化调整。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二)》。
法规政策和法律文件依据:
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1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6条等政府采购规定的精神,为实现项目目标,从项目需求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设置与本项目履约能力保障等相关的商务条款。
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采购人履行下列职责:(三)提出政府采购需求并确认采购文件。
三、关于质疑事项4的问题及答复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综合以上质疑事项,我公司有正当理由质疑此项目是为特定供应商******有限公司”而量身设定的评审因素,设置众多不必要且与项目履约无直接关联的限制性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招标文件存在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质疑人向我公司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
1、本次招标技术要求中,所有技术要求均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设定,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增强市场竞争力;质疑的事实依据不充分。
2、经采购人确认,前期市场调研以上评分项均有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能满足。
综上所述,本质疑4事实不充分、本质疑事项4不成立。
法规政策和法律文件依据:
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1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6条等政府采购规定的精神,为实现项目目标,从项目需求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设置与本项目履约能力保障等相关的商务条款。
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采购人履行下列职责:(三)提出政府采购需求并确认采购文件。
******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易发问题案例及规范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 5.评审因素要细化量化。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评审因素以及相应的评审标准,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客观评审因素应设置固定的分值,主观评审因素若设定评分标准区间的,每一区间应有固定分值相对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明确证明材料的出具主体及形式要求。
综上所述,以上质疑事项1和质疑事项4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质疑事项2和质疑事项3对应的相关事项已做修订完善(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二)”)。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等法规的规定,贵公司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优质服务、廉洁高效”是我们的宗旨,贵公司来函有利于我们完善和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欢迎继续对我们工作进行监督。(质疑咨询电话:0755-******转108)
此复。
采购代理机构:
******有限公司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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