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北******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公司行业为基础化学原料制造(C261),公司主要产品有:工业黄磷、工业磷酸(85%)及精细磷酸盐系列,该公司2001年4月18日建成投产,年生产能力为1.2万吨工业黄磷、5000吨工业磷酸(85%)。该企业于2011年停产,2012年该地块闲置至今。目前,地块内生产设备及部分建(构)筑物已自行拆除,地块西部各车间厂房基本保留,未来拟继续作为工业用地再开发,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
******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通知》(川环办函〔2019〕371号),将本地块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根据《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川环发〔2018〕90号),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等工作。
2021年11月******有限责任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方案》,于2022年4月~5月开展了采样和实验分析工作,并于******有限责任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详查报告”),2022年10月11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组同意报告通过评审,报告显示该地块土壤中砷、六价铬、铅、汞和氟化物超过建设用地中第二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或管制值,风险评估结果显示地块土壤中砷、六价铬、铅、汞和氟化物的人体健康风险不可接受;地下水中超标因子包括: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耗氧量、氨氮、钠、氟化物和总磷。本地块污染土壤的垂向分布区间主要在第一层(0~0.5m)、第二层(0.5~2.0m)和第三层(2.0~4.0m),其中土壤第一层(0~0.5m)的修复面积为783.8m2,修复土方量为305.3m3,污染物包含:砷、六价铬、汞、氟化物、铅;土壤第二层(0.5~2.0m)的修复面积为597.8m2,修复土方量为386.5m3,污染物包含:砷、六价铬、铅;土壤第三层(2.0~4.0m)的修复面积为6.7m2,修复土方量为6.2m3,污染物仅有砷。因此,地块污染土壤修复总面积为1388.3m2,修复总方量698.0m3。下一步该地块需要进行风险管控或修复治理。
2023年11月25日,施工单位安排人员进场踏勘,并于12月20日前完成了前期施工准备、地块内遗留固废清理、遗留建筑物拆除等工作。2024年1月2日至3月1日开展了污染土开挖、筛分、转运工作,2024年3月6日施工单位委托检测单位对基坑清挖情况进行了采样检测。2024年4月2日至30日完成了对部分基坑的再次清挖、筛分、转运及处理,完成基坑修复并清理施工现场。2024年8月22日,召开修复效果评估专家评审会。2024年8月29日~11月26日,完成对循环水池内底泥,污水处理站池体废水、基坑废水采样检测及废水固废转运处置。
我公司组织技术人员按照《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2018)要求开展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工作,收集施工期间相关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地块内基坑、二次污染区域等开展了采样检测工作,根据现场核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依据《污染地块风险管******有限责任公司地块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报告结论
(1)修复工程内容审核评估结论
修复工程确定的土壤目标污染物、修复范围、修复目标,以及采用的修复技术等,与地块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报告及修复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文件等相符合。
本项目污染区域土壤实际清挖面积1779m2,清挖土壤方量2095.5m3(含砾石),修复土方量约949 m3,本地块按修复方案落实污染修复各项工程量,各区全部的污染土全部清挖至水泥窑协同处置单位合法处理,扣除筛分出的砾石,共清运转运了污染土方1019.18吨。
(2)修复过程污染防治效果评估结论
修复项目施工过程中,落实并实施了相关二次污染防控措施,落实了废气、废水、噪声等名种污染防治措施,以及地块土壤与地下水的二次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过程未出现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或施工人员健康损害及周边群众投诉等事件。
(4)土壤修复效果评估结论
经审核,修复工程的污染土壤清挖与治理修复范围均符合场调风险评估报告、实施方案与备案文件的要求。场地污染土壤已完成清挖,通过对基坑的坑底、坑壁采样检测,所有样品检测结果均达到评估标准值;清挖出污染土壤完成水泥窑协同处置;场地内潜在二次污染区、运输路线以及清洁土回填区采集的土壤样品均检测达标,场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效果良好。
******有限责任公司地块修复后土壤环境风险可接受,基坑回填后该地块可作为第二类用地进行再开发利用。
(5)地下水风险管控效果评估结论
本地块前期调查确定的地下水风险管控目标污染物为氟化物,在对污染土壤进行治理修复后,针对地下水开展监测表明地下水中氟化物浓度已明显降低,已达到地下水风险管控目标值,后续地下水监管应继续关注其是否可以稳定达标。
联系方式
******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周工
电子邮箱:******
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在本信息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效果评估单位、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