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2024版)
采购计划备案号:420503-2025-00083
项目编号:420503-2025-00083
项目名称: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灵宝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申报咨询服务
采购包编号:/
采购包名称: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灵宝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申报咨询服务
采购人:******服务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评审方法.......................................................32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420503-2025-00083
2、采购计划备案号:420503-2025-00083
3、项目名称: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灵宝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申报咨询服务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预算金额:750000.00元
6、最高限价:750000.00元
7、采购需求:采购一家供应商根据政策要求对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灵宝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全面梳理策划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开展项目摸底调查以及数据统计整理等工作:①进行资金平衡测算;②编制本项目资金平衡方案;
③编制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④协助拟定项目实施相关文件、落实融资相关要求等咨询服务工作。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8、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咨询服务成果提交完成止。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
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
13、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类型为:中小微企业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等政策。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标准,本项目项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5年**月**日至2025年**月**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或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
3、方式:(1)供应商在汇聚平台注册账户登陆后,在首页供应商投标客户端板块,点击“前往下载”,选择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进行下载安装;
(2)供应商登录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选择项目包段进行报名,并在规定时间内下载采购文件;
(3)供应商办理汇聚 CA相关事宜可咨询:400-112-9919,******,请提前获取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操作手册,相关事宜可咨询客服QQ:******6。
4、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1、开始时间:2025年**月**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2、截止时间:2025年**月**日9点30分(北京时间)
3、地点:供应商登录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或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点击已报名的项目-文件递交,将响应文件加密后进行网上递交。
五、开启
1、时间:2025年**月**日9点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或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本项目采用不见面磋商方式,各供应商无需到现场进行解密及磋商。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请供应商提前获取投标人客户端操作手册,熟悉客户端操作流程。相关事宜可咨询客服QQ:******6。本项目将在“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平台上采用电子评标的方式进行评审,投标人无需提交纸质投标文件: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前,持汇聚CA登录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按要求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投标过程中可咨询客服热线:400-112-9919,027-******。
2.以上所称供应商客户端是与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完成对接的供应商客户端。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服务中心
地 址: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山大道山水华庭435-25-305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有限公司
地 址:宜昌市沿江大道129号金江银座21楼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志森
电 话:******
******有限公司
2025年**月**日
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名称 | 内 容 | |
2.2 | 采购人 | ******服务中心 |
2.3 | 采购代理机构 | ******有限公司 |
2.4 | 监督管理部门 | 名 称:宜昌市伍家岗区财政局 |
2.5 | 项目名称 | 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灵宝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申报咨询服务 |
2.6 | 项目地点 | / |
2.7 | 项目内容 | 采购一家供应商根据政策要求对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灵宝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全面梳理策划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开展项目摸底调查以及数据统计整理等工作:①进行资金平衡测算;②编制本项目资金平衡方案;③编制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④协助拟定项目实施相关文件、落实融资相关要求等咨询服务工作。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
2.8 | 项目属性 | 服务 |
3.1 | 资金来源 | 财政性资金:750000.00元,非财政性资金:0.00元。 |
4.1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第二项“供应商资格要求”。 |
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
9.1 | ?不组织,供应商自行前往 ?组织 时间: 。 地点: 。 | |
10 | 合同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仅允许对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 分包金额要求: 。 分包人资质要求: 。 |
11.5 | 电子交易系统咨询 | 如有问题,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4小时前咨询一毂清风汇聚交易系统。 |
11.6 | 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联系方式 | 联系人: 易老师 。 联系电话: ****** 。 其他联系方式: 400-112-9919 。 |
13.1 | 提出询问方式 | 提出询问方式: 在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中按照格式填写询问函,并在生成询问函后加盖电子印章提交。 其他询问方式:询问函加盖电子印章提交至******8@qq.com。 |
15.6 | 最高限价 |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
16.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90日历日。 |
19.1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
19.2 |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
22.1 | 实物样品 | 不提供 |
23.1 | 项目演示 | ?不进行 ?进行,现场演示/远程线上演示 1.演示时间不得超过 分钟。 2.进行远程线上演示的,供应商应提前自行准备好演示的软硬配置环境和网络环境,做好演示的各项准备工作。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理想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进行现场演示的,演示人员不得超过3人,演示现场提供 。 |
24.1 | 响应文件开启环境准备 | 响应文件开启环境要求:电脑登录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正常运行,网络正常访问,硬件设备正常使用等,并按照电子化采购规程进行操作,遵守开标公告中的约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电子响应文件的解密和展示。 操作说明:供应商通过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点击文件开启界面,进入开标大厅后使用电脑远程解密开启文件。 |
25.1 | 开启时间和地点 |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
25.2 | 解密响应文件的时限 | 30分钟,若遇到系统异常情况,采购代理机构须经监督人员同意后可延长解密时间。 |
26.2 | 磋商准备 | 磋商环境要求:电脑需配备摄像头、麦克风等扩音设备,参与视频磋商的人员所在的背景环境应保持专业、整洁,避免无关物品入镜,确保磋商过程严肃、正式。现场环境噪音应控制在最低限度,确保语音交流清晰可辨,参与磋商的各方应当全程出现在视频画面中,面部特征清晰可见,不得随意离开摄像头视线范围。 操作说明:供应商通过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点击文件开启界面,进入开标大厅后等待主任评委发起视频邀请,磋商邀请发出时,电脑会持续发出铃声,同时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右上角会弹出接受视频的确认弹窗,供应商点击接收即可加入视频。 |
27.1 | 确定成交供应商 | ?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综合评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
30.1 | 履约保证金 | ?无 ?有,履约保证金金额: 。 履约担保形式: 。 |
35.1 | 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和标准 | 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 1.采购代理服务费: ?由采购人支付 ?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2.支付标准:按代理协议约定11250.00元 3.支付时间: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 4.支付方式:对公转账或现金或其他 |
38.1 |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 ?不接受 ?接受 |
39.1 | 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货物服务10%-20%);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4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货物服务4%-6%); 3.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对符合鄂财采发〔2022〕5号文第二条规定享受上限评审优惠的小微企业,还应提供符合该条款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标的内容:/。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算金额:/。 |
40.1 | 优先采购创新节能环保产品 | 所投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所投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给予 ** 的价格扣除。 |
41.1 | 政府采购 合同融资政策 |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无抵押、低利率、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放款) 渠道和方式:详细流程见磋商文件附件1。 |
42.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根据项目情况自行补充) |
1. 除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以前三年或前五年,以此类推。如: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为 年 月 日,则“近三年”是指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3.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代表选中,“?”代表未选中。 |
附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也称磋商文件或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竞争性磋商文件。
2.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7项目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8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1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供应商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
5.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1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1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8.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项目现场考察。
9.2 供应商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
9.3 在现场考察中,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9.4 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9.5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供应商应当遵守其分包规定。
10.2 供应商未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分包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1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标方式,潜在供应商的名单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才会解密。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法通过传统的传真或邮件方式,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逐一通知到每位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为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潜在供应商需密切关注该网站,及时查看并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若因潜在供应商未能及时查看或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将由潜在供应商自行承担;
11.2制作电子响应文件需要数字证书(简称“CA”)和电子签章,请供应商及时办理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完成数字证书绑定;
11.3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必须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实现了互联互通对接的产品。办理地点详见“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已对接CA厂商名录”专栏。
11.4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电子化采购的有关概念:
(1) 电子签名:指运用电子密码技术,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用于识别签名人(法人或自然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2) 电子印章:指模拟在纸质文件上加盖传统实物印章的外观和方式进行电子签名的形式。
(3) 数字证书(简称“CA”):经过有关部门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基于 PKI 技术签发、认证和管理的数字证书。CA 证书具有数据电文交换中身份识别、电子签名、加密解密等功能。
(4) 供应商客户端:是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数据汇聚平台数字化标准规范体系》与“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完成对接的供应商投标软件。供应商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下载使用。
11.5电子交易系统咨询:供应商应当充分考虑到电子标可能会发生的各种问题和风险,特别是响应文件签署、提交等问题,无特殊情况,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咨询采购代理机构或一毂清风汇聚交易系统。
11.6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联系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采购需求
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标准
第五章 合同草案
第六章 响应文件的格式
13.1 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有疑问的,可以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依法予以答复。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询问的答复,在必要时将以澄清形式推送给每个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13.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13.3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4 本“供应商须知”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系统消息、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中发布的公告。
一、 磋商书及附件
(一) 响应函
(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
(四) 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
(五) 分包意向协议书【如适用】
二、 报价部分
(一) 报价一览表
(二) 分项报价表
三、 商务部分
(一)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二) 关于资格条件的有关承诺及声明
(三) 资格证明文件
(四) 业绩证明文件
(五) 信誉、荣誉状况证明文件
(六) 商务响应偏离表
(七) 其它商务文件
四、 技术部分
(一) 技术响应偏离表
(二) 技术方案
(三) 其它技术文件
五、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
(一) 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及证明材料(如适用)
(二)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适用)
(三)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
(四)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六、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5.1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5.2供应商应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磋商文件确定的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5.3供应商应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磋商供应商的管理水平、磋商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磋商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包含完成本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磋商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
15.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
15.5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5.6报价不得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最高限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6.1采购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6.2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
16.3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
17.1响应文件应在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中进行编制,在响应文件中要求加盖印章的,除有特殊说明之外,一律使用电子签章签署。
17.2供应商在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中按照格式要求填写响应内容后,生成响应文件。供应商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对要求加盖印章的部分逐一进行签章。
18.1 供应商在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中生成响应文件并完成签章之后,使用CA证书在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中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
18.2 供应商应在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中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验证,以防止响应文件加密异常,在开启时无法解密。
18.3 供应商应保证加密响应文件的CA证书有效期在开启时间之前。若CA证书有效期临近开启时间,建议供应商提前办理CA证书续期,以免开启时无法进行解密。
19.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上传)响应文件。
19.2 供应商递交(上传)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3供应商应充分评估集中同时递交响应文件带来的网络影响,尽量避开递交响应文件高峰时间,错峰进行递交。供应商递交全部的响应文件后可在递交响应文件的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中获取响应文件递交回执单。
19.4 供应商应在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中下载未加密且完成签章的响应文件妥善保存,以便启动应急开启程序时使用。
19.5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20.1超过磋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或者不按照本章要求加密的响应文件,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20.1在磋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使用CA证书在递交响应文件的系统中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撤回后,需重新递交的,供应商可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2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样品的,样品的具体要求及评审详见“第三章 采购需求”和“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标准”。
22.2样品退还:未成交的供应商应于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联系采购人取回递交样品;成交供应商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1要求供应商进行演示的,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2演示的评审详见“第三章 采购需求”和“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标准”
25.1开启时间和地点
(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登录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通过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进入文件开启“开标大厅”选择所投项目(或采购包)完成项目签到工作。
(2)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约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在一毂清风汇聚交易系统点击“开启”进入“开标大厅”组织响应文件开启工作。
25.2响应文件开启: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到后,工作人员启动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及时进行响应文件解密,完成响应文件开启工作。
25.3规定的时间内,非因电子采购平台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停止解密后,已解密开启的响应文件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25.4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对响应文件开启过程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工作人员当场对疑义作出答复。
26.1项目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详见“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标准”。
26.2磋商准备: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前准备好磋商所需的设备,确保设备稳定可靠、互联网畅通。供应商登录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通过文件开启进入交易系统“开标大厅”,准时参加在线磋商,按照工作人员提示进行相关操作。未按上述要求进行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7.1确定成交供应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8.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8.2公告成交结果时同时公告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29.1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0.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采购人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0.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30.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1.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
31.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1.3采购人和供应商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1.4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2.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函可在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中编制、提交。
32.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32.3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2.4通过客户端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加盖本人电子印章;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单位电子印章。
32.5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
33.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3.2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
(5)质疑答复人名称;
(6)答复质疑的日期。
34.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4.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35.1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36.1响应文件存在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的,做无效响应处理。
37.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38.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执行(进口产品审批制,科研院所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若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 采购需求”。
39.1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管理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的规定,本项目供应商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磋商小组将依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扣除比例,对供应商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9.2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方面的优惠措施:按《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3号)执行。
40.1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已作为投标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价格扣除,未提供认证证书的视为无效响应。属于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规定,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3.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
43.2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民法典》。
44.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一、项目概况
采购一家供应商根据政策要求对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灵宝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全面梳理策划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开展项目摸底调查以及数据统计整理等工作:①进行资金平衡测算;②编制本项目资金平衡方案;③编制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④协助拟定项目实施相关文件、落实融资相关要求等咨询服务工作。
二、商务要求
1、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咨询服务成果提交完成止。
2、付款方式: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3、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规范和标准要求。
4、成果提交要求:对成果装订成册,形成书面结果,包括相关附表、附图及电子资料。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不进入磋商,并告知有关供应商。
2.同品牌检查:
2.1单一产品采购(或非单一产品采购中的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
2.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实质性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评审时按前款规定处理。
2.3有效磋商品牌不足3家的应按废标处理。
1.评审期间,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以书面的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供应商应按照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的方式加盖电子印章后提交。
磋商小组应当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1.视频准备
本次使用的视频系统为“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如有疑问可通过电话联系咨询代理机构,也可以通过一毂清风交易平台的客服系统咨询(400-112-9919、******)。
2.“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
2.1登录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台式电脑需配备摄像头、麦克风等扩音设备;笔记本电脑已配备视频通话功能的,则无需另配。
2.2视频通知。磋商视频开始前,一毂清风交易平台会向供应商,拨出视频邀请电话,通知视频准备,请供应商注意接听。
2.3磋商视频邀请。供应商接听电话后,等待视频磋商邀请。等待期间不能关闭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不能退出账号,否则无法接收到磋商视频邀请。
2.4参与视频。磋商邀请发来时,电脑会持续发出铃声,同时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右上角会弹出接受视频的确认弹窗,供应商点击接收即可加入视频。
2.5首次磋商用户可以拨打400-112-9919或添加******6的QQ号预约客服的开标指导。
3.磋商小组
3.1磋商小组将按照系统随机的顺序决定供应商的磋商顺序,并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3.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对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就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内容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3.3磋商的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3.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将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5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原响应文件内容进行修正,并将修正文件以书面的方式经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提交磋商小组。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磋商。
3.6修正文件与响应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过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项目,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的确认情况,进行多轮磋商,直到采购人代表最终确认采购需求为止。
2.2磋商程序同第一轮磋商。
3.1磋商文件中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的方式经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
3.2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过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磋商。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4)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5)修正后的报价应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供应商,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4.1磋商小组应对提交最后报价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审,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本章“三、评审标准”中的内容以及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响应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
5.1报价合理性说明: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最后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5.2价格扣除:
(1)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微企业)报价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对小微企业中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计算评审基准价。
(2)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含节能环保、创新产品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监狱企业未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监狱企业中的小微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小微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得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优惠。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3)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不再进行价格扣除。
5.3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计算方法详见本章“三、评审标准”中的具体计算公式。
6.1评审过程中,各项分值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评审得分应当为商务评分、技术评分、报价评分之和。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
6.2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6.3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对各供应商评审得分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值。
7.1单一产品采购(或非单一产品采购中的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且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以投票方式确定一家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资格,其它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7.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实质性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评审时按前款规定处理。
8.1磋商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磋商小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
8.2磋商小组依据评审结果,按评审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3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并形成评审报告。
8.3磋商小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名,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9.1在竞争性磋商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9.2采购活动终止后,采购人应当将终止理由告知所有供应商。
10.1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磋商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资格要求 | 审查内容 |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由供应商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承诺函》 |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由供应商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承诺函》 |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由供应商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承诺函》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由供应商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承诺函》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由供应商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承诺函》 | |
2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由供应商在《响应函》中声明 |
3 |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 由供应商在《响应函》中声明 |
4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结果为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 |
5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格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同时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材料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其他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备注:
2.1资格审查当日应当核查供应商信用记录,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磋商的,应当核查联合体所有成员和信用记录,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信息。
序号 | 审查项名称 | 审查内容 |
1 | 磋商报价 | (1)总报价不超过项目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2)报价未低于成本价。 |
2 | 响应文件编制 | (1)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磋商书》《磋商报价明细表》(如有); (2)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磋商方案; (3)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盖章或签字(签章)。 |
3 | 响应的要求 | (1)竞争性磋商文件不接受进口产品时,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是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 (2)提供所投货物(或服务)确定的参数值或功能表述,明确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 |
4 | 其他实质性要求 | (1)服务期限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2)磋商有效期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3)不存在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5 | 围标串标情形 | 供应商不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电脑(机器特征值一致:如MAC地址等)或使用同一电子密钥,编制或上传电子响应文件。 |
6 | 其他无效情形 | 不存在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磋商情形。 |
评审项目 | 评审分项 | 分值 | 子项目及分值 |
价格部分 (10分) | 报价分 | 10分 | 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报价)×10 |
商务部分 (38分) | 类似项目业绩 | 9.00 | 投标人近五年(从投标截止日期往前推算)承担过类似咨询业绩的每项得3分,本项最多得9分;(提供项目业绩合同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材料不清晰、未提供或无法判断的,本项不得分) |
体系认证 | 6.00 | 供应商具备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6分,不提供不得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 |
企业资信等级 | 4.00 |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甲级建筑专业资信等级的,得4分;具有有效的乙级建筑专业资信等级的,得2分,本项最多得4分(提供资信等级证明材料扫描件) | |
项目荣誉 | 4.00 | 投标人近五年(从投标截止日期往前推算)完成过的工程咨询成果以来获得过国家级(发改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下同)咨询成果奖项的每项得2分,获得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咨询成果奖项的每项得1分,最多得4分。(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考核时间以获奖时间为准,同一项目只计取一次最高级别奖项) | |
项目负责人职称 | 4.00 | 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备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和工程类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得4分;具备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和工程类中级职称证书的,得2分;其他不得分。本项最多得4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拟派项目负责人2024年12月以来连续三个月的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原件(需加盖人社部门公章)复印件或带电子章的参保单位缴费信息证明,且社保证明材料所记载的单位必须是该投标人)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3.00 | 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近五年(从投标截止日期往前推算)承担过类似咨询业绩每项3分,本项最多得3分;(提供项目业绩合同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材料不清晰、未提供或无法判断的,本项不得分) | |
项目团队成员 | 8.00 | 拟派本项目团队成员(不含项目负责人)具备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和中级职称的,每有1人得1分,最多得4分。 拟派本项目团队成员(不含项目负责人)具备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和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每有1人得2分,最多得8分。 (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及上述人员2024年12月以来连续三个月的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原件(需加盖人社部门公章)复印件或带电子章的参保单位缴费信息证明,且社保证明材料所记载的单位必须是该投标人) | |
技术部分 (52分) | 项目申报咨询服务整体情况分析 | 14.00 | 供应商应针对国家有关政策及文件要求,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提供详细的项目申报咨询服务整体情况分析,(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报的基本思路、向上申报的方案建议、资金支持建议等)。方案科学、合理、针对性和可行性强的得14分;方案较为合理、针对性和可行性一般的得10分;方案简单欠合理,基本可行的得5分;方案不合理不可行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
项目申报咨询实施方案 | 14.00 | 供应商需提供详细且符合采购需求内容的项目申报咨询实施方案,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项目申报的统筹安排; ②项目申报的实施步骤及流程; ③人员组织管理及合作分工; ④就本项目相关申报事项,分别与相关主管部门对接沟通的措施及机制; ⑤就本项目申报咨询服务提出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相应的解决方案。 能充分理解采购人需求,项目工作方案详细、合理,服务内容、服务体系完整、全面,具有针对性,措施得当、可行性强的得14分;项目工作方案比较合理,服务内容、服务体系完整,措施可行性较强得10分;项目工作方案基本合理,服务内容、服务体系完整,措施基本可行的得5分;项目工作方案较差,服务内容、服务体系不完整,措施可行性差的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 |
质量保证体系、进度计划及承诺 | 12.00 | 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进度计划编制完整,程序清晰,安排科学,措施有力,切实可行;周期承诺满足采购需求,有具体的违约责任及违约罚款的得12分;质量保证体系基本健全,进度计划编制完整,程序及安排基本合理可行;周期承诺满足采购需求的得8分;质量保证体系简单,进度计划、程序及安排编制不完整,周期承诺基本能兑现的得4分;未提供不得分。 | |
后续服务工作安排及承诺 | 12.00 | 后续服务工作安排及承诺完整、可行,保障有力,措施完善,可行性强的得12分;后续服务工作安排及承诺完整、基本可行,保障措施基本完善,可行性一般的得8分;后续服务工作安排及承诺基本不完整,保障措施不完善,基本可行的得4分;未提供不得分。 | |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及保证措施 | 5.00 | 投标人承诺的工期目标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当地季节特点和气候环境合理安排工期。根据所制定的进度计划是否具有针对性、合理性、可实施性,是否考虑交通干扰、冬雨季等因素对工期的影响,保证体系是否全面、可行,拟采取的工期保证措施是否合理、可行、有效等方面进行评审:技术方案科学合理、可行性强、有针对性的,得5分;技术方案较为科学合理、有一定可行性和针对 性的,得3分;技术方案一般,基本满足项 目需求的,得1分;未提供方案或技术方案不科学合理、不满足项 目需求的不得分。 | |
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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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签订时达成一致意见为准】
封面:
响 应 文 件
采购计划备案号: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
年 月 日
(采购代理机构):
依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的磋商邀请,我方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的名称、地址)提交响应文件。并进行如下承诺声明:
1.我方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我方在本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有效,我方承诺对其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
3.我方在本响应文件中所响应的内容均将成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并承诺按响应内容提供相应服务;
4.重要声明:
1)与我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 (由供应商如实填写) 。
2)与我方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的名称:
□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 (由供应商如实填写) 。
3)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前,是否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无;□有,已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为: (由供应商如实填写) 。
(备注:以上3项声明,必须如实选择,选中项用√表示,未选中项用□表示。①“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②本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③供应商如未如实填报,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它承诺:如有的话,可自行填写。
在此,我方宣布同意如下:
供 应 商:(公章)
通 讯 地 址:
传 真:
电 话:
电 子 函 件:
授 权 代 表:
日 期: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提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
(联合体磋商时应当提供,非联合体不用提供)
(甲公司名称)_ (以下简称甲方)
(乙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
……(多家企业的以甲、乙、丙、丁……描述)
以上各方自愿组成联合体,参加 (项目名称) 的磋商,不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现就有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1、 (甲方) 为联合体主体,其它各方为联合体成员。
2、联合体将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办理磋商竞争相关事宜,响应文件中的所有承诺均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联合体各成员依法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3、联合体分工:
(甲方) 承担项目采购合同金额的 %,负责的工作为: ;
(乙方) 承担项目采购合同金额的 %,负责的工作为: ;
……
4、若成交,联合体成员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本协议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主体负主要责任。
5、其他:……
6、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若未成交,自本次响应文件有效期结束后自行失效;若成交,自合同书规定的期限之后自行失效。
7、本协议书正本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各执 份;副本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各执 份。
甲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签订日期:
格式自拟。其中必须包含如下内容:
拟分包单位属于中小企业如下: 。中小企业所占合同份额达到: %;小微企业所占合同份额达到: %。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
货币单位:人民币
序号 | 磋商报价 | 服务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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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日期:
【适用于服务】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投包号: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灵宝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申报咨询服务 | 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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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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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日期:
注:
按照本表填写的各项目的合计价填写到《报价一览表》中对应的栏目中。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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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传真 |
| 网址 |
| |||||
组织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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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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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
营业执照号 |
| 高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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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 中级职称人员 |
| |||||
******银行 |
| 初级职称人员 |
| |||||
账号 |
| 技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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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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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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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日 期: 年 月 日
【磋商供应商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承诺和声明】
投标人资格声明承诺函
(代理机构名称):
(投标人全称) 参加 (项目名称) 项目(项目编号: )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并郑重声明承诺如下:
1.具有合法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及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已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且有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3.具备履行本项目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且能在中标后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本单位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5.经“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本单位未被列入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本单位未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它投标人,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未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我单位对上述声明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供应商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详见第四章《资格审查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完成时间 | 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 | 甲方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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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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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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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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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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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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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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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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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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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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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供应商须按上表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资料。
供应商名称:
日 期: 年 月 日
企业获得的荣誉证书、认证体系等。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 | 响应文件的响应内容 | 响应情况 | 说明及索引 | |
1 | ******* | ******* | 响应/偏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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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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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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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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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供应商名称:
日 期: 年 月 日
1. 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商务资料和证明材料;
2.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商务资料和说明。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服务要求条款 | 响应文件内容 对应简述 | 响应情况 | 说明及索引 | |
1 | ******** | ****** | 响应/正偏离/负偏离 |
|
2 | ******** | ****** | 响应/正偏离/负偏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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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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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技术要求”填写。
供应商名称:
日 期: 年 月 日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详细的服务方案,包括文字描述或图表显示。方案格式自拟。
1. 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须提交的其它技术资料;
2. 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
1)节能产品
序号 | 设备名称 | 制造商名称 | 品牌 | 型号 | 数量 | 单价 (万元) | 总价 (万元) | 属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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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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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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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保产品
序号 | 设备名称 | 制造商 名称 | 品牌 | 型号 | 数量 | 单价 (万元) | 总价 (万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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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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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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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供应商应将所投产品中节能、环保产品分别列入上表中,并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第40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填写本表或未提供有效认证证书的不给予价格扣除。
供应商名称:
日期: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
日 期:
说明: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供应商如是监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供应商名称:
日期: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
日 期:
备注: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1. 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须提交的其它资料;
2. 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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